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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国皇岗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书【皇关缉一决字[2017]0096号】

※发布时间:2017-10-29 19:22:42   ※发布作者:habao   ※出自何处: 

  2017年6月16日,德奇电子扬州有限公司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出口阅读器货物一批,由粤ZHK16港车承运从皇岗口岸出境,经查,货物申报与实际不符,被查获。经调查,造成申报不实原因是因为深圳市鸿源中港物流有限公司通知湛港福利运输公司司机于当天9时到物流公司开车运货到,司机却于当天6时45分提前来物流公司取车,且未打开车门检查确认车内是否装运有货物(实际上当时尚未装货),就驾车过关所致。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深圳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 6 个月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国海关法》第九十、《中华人民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抵缴;也可以申请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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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深圳中港物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