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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安全工程师资料《法律》:安全培训

※发布时间:2019-3-11 20:38:46   ※发布作者:habao   ※出自何处: 

  《矿山安全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矿山企业必须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未经安全教育、在线测字打分培训的,不得上岗作业。”依照《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的,矿山企业对职工的安全教育、培训,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4)各种事故征兆的识别、发生紧急情况时的应急措施和撤退线)自救装备的使用和有关急救方面的知识;

  矿山企业的特种作业人员主要有瓦斯检查工、爆破工、通风工、信号工、拥罐工、电工、金属焊接(切割)工、矿井泵工、瓦斯抽放工、主扇风机操作工、主提升机操作工、绞车操作工、输送机操作工、尾矿工、安全检查工和矿内机动车司机等。《矿山安全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矿山企业安全生产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接受专门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操作资格证书的,方可上岗作业。”

  《矿山安全法》要求矿长必须经过考核,具备安全专业知识,具有领导安全生产和处理矿山事故的能力。矿山企业安全工作人员必须具备必要的安全专业知识和矿山安全工作经验。对矿长安全资格的考核,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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